2007年9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经理两口子的“双簧戏”演砸了
魏力 王珍

  “官司输得冤,可找检察院”,拿着检察院散发的宣传材料,二建公司选出两名退休工人做代表来到了检察院——
  
  
  怪事:
  公司经理被老婆告上法庭
  江苏省睢宁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是睢宁县睢城镇政府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1999年5月,时年32岁的赵金良坐上了经理的宝座。3年后,这位堂堂的经理居然被自己的老婆告了。
  2002年5月30日,赵金良的妻子于天敏手持两张二建公司的借款借据,向睢宁县法院递交诉状,称丈夫的二建公司曾于1999年12月27日和2000年2月22日,向她借款16万余元和6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她多次催要,但二建公司无力偿还一直拖欠。于天敏要求二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2万余元和利息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老婆“起诉”老公,这场特殊的官司可以称得上是“被窝里打拳——没外手”了,但开庭的那天,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赵金良并没有到场,而是委托二建公司一名员工王某作为其“代理人”。由于证据“确凿”,被告方面也没提出异议,当年6月13日,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二建公司欠于天敏“本息”合计30万余元,于天敏“大方”地表示放弃“零头”;尚欠30万元整,二建公司“自愿”以坐落在其公司院内的近2.6亩的土地折抵13.2万元;剩余欠款16.8万元二建公司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于天敏。诉讼费用8810元也由二建公司承担。
  “公司大院被法院判给赵经理老婆了!”消息传开后,二建公司的员工对这起蹊跷的案子议论纷纷。更令他们感到奇怪的是,打完这场官司后,员工们就很少看到赵经理的身影了。据知情人说,赵金良投资在邻省办了一所“双语学校”,他去那里当“校董”了。2003年初,相关部门免去了赵金良的经理职务。
  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后,“经理夫人”于天敏却是“得理不饶人”,整天风风火火地到县里相关部门,给到手的这块土地“跑手续”、办理证件,打算搞“房产开发”。这自然遭到了二建公司职工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到了2004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地处睢宁县城黄金地段的二建公司及其周围土地被县政府“打包”挂牌出让(其中二建公司土地出让价约60万元),此时的于天敏俨然以二建公司那块土地的“主人”自居,理所应当地阻挠“出让”,四处讨要“说法”。

  真相:
  检察官拆穿“夫妻双簧”
  2007年3月,睢宁县检察院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一次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官司输得冤,可找检察院”,拿着检察院散发的宣传材料,二建公司选出两名退休工人做代表,就那起5年前的“借款案”向睢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们调阅了原审卷宗,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他们发现,于天敏起诉二建公司时提交给法院的两张借款收据与二建公司的财务凭证内的“记账联”不符:两张借据编号分别为“0007709”和“0007134”,但在“记账联”上的“付款单位”分别为“胡某”和“赵金良”,而不是于天敏!而且,两张借款收据有明显的用“消字灵”涂改的痕迹。
  检察官还发现,原审调解时,双方同意折抵欠款13.2万元的土地,其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该土地属于禁止转让范围。法院民事调解书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协议予以确认,违反了民事合法性原则。
  这起所谓的二建公司与于天敏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渐渐真相大白了。原来,赵金良看起来五大三粗,却是极有心计的一个人。2002年5月,赵金良眼瞅着公司的“效益”一天不如一天,原本响当当的“经理”成了“鸡肋”,便产生捞一把就走人的念头。于是,赵金良便与妻子合演了这出“双簧戏”,让妻子持两张涂改后的借据来告自己,企图达到将公司院内的土地占为己有的目的!

  重审:
  这两口子“偷鸡不成蚀把米”
  2007年6月4日,睢宁县检察院以二建公司与于天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调解书确认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对此十分重视,于7月13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睢宁县检察院也派员出席庭审。
  有意思的是,原审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赵金良,在重审的法庭上又成了于天敏的“委托代理人”,并终于公然站到了妻子一边。赵金良夫妇虚张声势,辩称二建公司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检察官当庭出示证据,严正指出,于天敏所谓的“借据”乃是伪造,此时的赵金良夫妇又装起了“糊涂”,称他们“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干脆就把责任推到了原审过程中受赵金良指使、跟于天敏签订“调解协议”的王某身上……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于天敏既不是债权人,也未通过合法的权利转让取得债权,作为本案原告是不适格的;同时原审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将该土地确认归原告使用,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撤销睢宁县法院就该案于2002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于天敏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于天敏承担。
  法院还认为,该案在原审过程中,赵金良身为二建公司经理,对改动借据、以土地折抵欠款等做法明知是错误的,仍安排委托代理人王某办理;原审原告于天敏明知自己与二建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仍持改动后的借据提起诉讼,赵、于二人行为已严重妨害原审诉讼活动,依法对其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
  对于赵金良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睢宁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于6月12日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3日,公安机关已经决定对赵金良立案侦查。
  另外,睢宁县检察院还认为,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睢宁县检察院已建议县法院对该案主审法官给予相应的处分。
  (魏力 王珍)